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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訂定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、「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」
- 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
- 建檔日期:108-01-31
- 更新時間:108-01-31
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月31日預告訂定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、「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」2草案。預告草案均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,廣納各界意見,詳細預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:食藥署)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/ 首頁 > 公告資訊 > 本署公告)查詢。
食藥署表示,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,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,應明顯標示品名、用途、用法及保存方法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、全成分名稱、使用注意事項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(國)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,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,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、批號;特定用途化粧品除前述標示項目外,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。為明確業者應標示事項,本次預告草案明定前述事項之標示格式、方式及於國內分裝或改裝者應標示詞句,包括:依產品淨重或容量規範化粧品標示字體大小;因外包裝或容器過小,得於標籤、仿單或其他方式標示情形;化粧品之成分名稱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方式;規範產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事項應以壓印、不褪色油墨或打印方式標示,其以標籤標示者,應與所有標示事項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張標籤上;為便利消費者辨識非原裝進口之輸入化粧品,清楚標示在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資訊,本次預告規範於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,應標示「臺灣分裝」或「臺灣改裝」之等同詞句。
違反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,或於臺灣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未依規定標示者,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,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。另依同法第16至17條規定,該等標示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,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。
食藥署表示,該預告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、「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」草案,將有助於化粧品管理規定與國際接軌,助益消費者辨識產品標示資訊,提升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權益。